是村委会和居委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是群防群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1、受理纠纷; 2、调查研究; 3、进行调解; 4、结束调解。
救助的对象是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做的三件好事是治穷、治愚、治病。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依法调解原则; 2、自愿平等原则;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如果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在户籍地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