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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一个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重要意义。
①有助于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合理的登记结算体系,能够减少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实物证券的频繁转移,进而避免实物证券转移中出现的毁损、遗失风险,提高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②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实物证券发行、转让和交付需要发生较高成本。
③有助于提高证券的流通性。合理、高效的证券登记结算体系,可以在瞬间完成证券及款项的交割,最大限度地消除证券交割的在途时间。这对于追求效益的现代证券交易而言,显得尤其重要。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
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上,国外有两种基本设立模式,即财团法人制和公司制。财团法人是为一定的目的而设立,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规定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称为财产的组合。公司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营利目的而设立、为股东获取利润的法人组织。我国现有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虽然以“公司”命名,但其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其结算会员分配利润,因而在性质上依然属于非营利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相对营利为目的而言的,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为设立人获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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