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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其作用可从商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来分析,细化为以下几点:
(1)促进交易迅捷。
商法主要采取了以下规则以实现促进交易迅捷的目的:
①短期消灭时效主义。商事交易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是指法律对于基于商事交易行为所生之债的保护期间特别予以缩短,从而迅捷确定其行为之效果,以促成交易之迅捷。
②交易定型化。交易形态定型化,是指商法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使得任何个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该类交易行为,均可以获得同样的法律效果。
③权利的证券化。为了加速商品的流转和权利的让渡,商法采取了权利证券化制度,即当交易的客体为无形的权利时,通过一定方式将权利证券化,以证券的流通实现权利的转移,从而简化权利转让程序。
④行为的要式性。商法上采取严格的要式主义,以利于行为当事人迅速辨认,实现交易的迅捷。
(2)强化商事组织。
商事立法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制度强化商事组织:
①商事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准则主义,即法律明确规定商事组织成立的各项条件,只有具备商事组织成立的法定条件者方可申请设立登记。
②商事主体的财产维护。在商事组织的维持方面,许多国家的商法中都有对合法商事主体的营利性保护和资本保护等法律措施。
③企业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避免企业的解体,是维持和强化商事组织的重要措施,也是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
④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出现不但会促进和鼓励股东积极地将自己的财产投资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且减少了投资者在投资时的顾虑,从而有利于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⑤风险分散。商事法中对于企业可能面临的一些危险设有分散负担制度。
(3)维护交易安全。
①强制主义。表现在:
A.商法多设有商业登记、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之禁止、商业垄断之限制等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均体现了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
B.商法日益偏重于适用强行法规则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C.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对某些商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任何交易当事人都不得任意变更。
②公示主义。包括以下具体制度:
A.登记制度,包括商事主体的设立和变更登记、船舶登记等。
B.公告制度,包括登记公告、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等。
C.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份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可能涉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所有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③外观主义。
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标准,来确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即公示于外表的事实与真实的情形不符时,对于依该外表事实所进行的商行为,亦需加以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安全。
④严格责任主义。严格责任主义,主要包括连带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4)维护交易公平。
①平等交易。此种地位平等是实现交易公平的前提,是商品经济作用于商法的体现。
②诚实信用。诚实信用对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的公平进行具有普遍性的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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