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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价格”在罗马法中是指某段时间内典型的、不受市场行情变化影响的价格。
欧洲中世纪时市场上存在着两种价格:一是买卖双方自由议定的价格,一是由价格管理机构规定的法定价格。后者又分为三种情况:手工业产品由行会规定价格,进口商品由商会规定价格,特殊商品由市政当局规定价格。所有这些价格都有是否公平的问题。阿奎纳认为,只有在没有法定价格的场合,自由议定的价格才被看作公平价格。
与“公平价格”的讨论密切相关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商业行为。按照中世纪的观点,经商曾被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在商业日益发展的时代,阿奎纳不再像早期教士那样反对经商,他开始认识到商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阿奎纳的“公平价格”思想,反映了他对商业发展的积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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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商业法
B.劳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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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消费者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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