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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列出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2)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原则:在全球气候变化应对中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进行技术转让,以帮助其增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和采取相关行动。
(3)风险预防原则:各缔约方应采取预防措施,预防、防止或尽量减少引起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当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不应当以科学上没有完全的确定性为由推迟采取这类措施。同时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讲究成本效益,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费用获得全球效益。为此,这种政策和措施应当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应当具有全面性。
(4)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各缔约方有权并应当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遭人为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当适合每个缔约方的具体情况,并应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同时考虑到经济发展对于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是至关重要的。
①将气候变化作为发展问题,强调在寻求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加以应对。
②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列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之中。
③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契机,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5)开放经济体系原则:各缔约方应使用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促成所有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可持续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问题。为对付气候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隐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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