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酒厂(一般纳税人)当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经销单位购入大麦,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26万元,货已入库。
(2)购入其他原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5.4万元,货已入库。
(3)提供价税混计3.51万元的原料委托另一酒厂加工酒精,支付加工费及税金共0.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收回后全部投入生产,加工成粮食白酒。
(4)销售粮食白酒140吨,不含税价84万元,另收包装物押金9万元。按合同规定,本月预收货款42万元,其余款项下月收到货后16日内付清。12月24日将此批货发出。
(5)将不含税价为12万元的粮食白酒20吨交本厂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门市部零售30000斤,取得零售价款13.5万元。
企业按以下办法缴纳了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额=42×17%+13.5/1.17×17%-26×13%=5.72(万元)
消费税额=140×2000×0.5+420000×25%+20×2000×0.5+12000×25%-(35100+2340)/1.17÷(1-25%)×25%=140000+105000+20000+30000-10666.66=284333.34(万元)
分析要求:酒厂做法是否正确?指出错误并进行正确计算。
A.4万元,货已入库。
B.51万元的原料委托另一酒厂加工酒精,支付加工费及税金共0.234万元,取得专用发票。收回后全部投入生产,加工成粮食白酒。
C.5万元。
D.5/1.17×17%-26×13%=5.72(万元)
E.5+420000×25%+20×2000×0.5+12000×25%-(35100+2340)/1.17÷(1-25%)×25%=140000+105000+20000+30000-10666.66=284333.3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