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
原则上其作为法人主体的项目不得作为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但发行人出资设立的公司除外。
项目实施主体应为发行人或其具有股权投资关系的公司为项目的法人主体或是代建方(仅限于与政府机关签署的代建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