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钢铁企业是某市工业用水大户。根据《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该企业在市水利局领取了用水许可证,经批准每月可以从地下取水150万吨。2004年2月,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经市政府批准,制定了《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市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用水的单位,其取水量必须由市节水办公室核准,并由市节水办公室按季度下达取水计划。该办法公布实施两个月后,恰逢该市遭遇干旱。市节水办公室要求钢铁企业节约用水,将其取水计划变更为120万吨,并下达了《取水计划通知书》
钢铁企业认为,自己已经根据《某省水资源管理办法》这一地方性法规,取得了用水许可证,每月采取150万吨地下水是有法律依据的,不需要再经过市节水办公室下达取水计划。市节水办公室发布的《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以及《取水计划通知书》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2004年5月,钢铁企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取水计划通知书》。如果本案行政复议决定维持,钢铁企业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和《取水计划通知书》。法院是否受理?为什么?
答案:
法院会受理钢铁企业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