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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筹划主要包括进货渠道的筹划、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抵扣时间的筹划和发票的筹划。
(1)进货渠道的筹划
由于税法规定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凭证,所以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的进货渠道不同,可抵扣的比例就不同,从而影响其实际税收负担。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采购物品的渠道主要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为供货单位,其可以开具应税项目适用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为供货单位,只能开具应税项目适用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
由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购进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只能抵扣3%或5%,因此作为供货商的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有时为了留住客户,愿意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购货方时,要以价格折让临界点为标准进行比较和分析并作出决策。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折扣率低于价格折扣临界点时,向一般纳税人采购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税额将大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折扣;只有当小规模纳税人报价的折扣率高于价格折扣临界点时,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才可获得比向一般纳税人采购更大的税后利益。
(2)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与不动产用途的筹划。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也就是说,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与不动产,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同时,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
①是否准确划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选择。
税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当正确划分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税项目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划分清楚的,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产品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用于生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对不能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纳税人可将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实际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对比。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应准确划分两类不同的进项税额,并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无须准确划分,而是按公式计算结果并确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方式的筹划。
税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在其用于该类用途时,从原来在购进时已做抵扣的进项税额中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即转入相关资产或产品成本。在一般情况下,材料从购进到领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对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进项税额的不同核算方法决定了企业能否充分利用这个时间差。
如果单独设立相关科目直接计算该类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则说明在原材料购入时未做进项税额抵扣,该期缴纳了增值税;反之,如果在材料购进时并不做区分,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一并做抵扣,直到领用原材料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时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则会产生递延缴纳增值税的效果。
(3)抵扣时间的筹划
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凭合法的抵扣凭证进行抵扣制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应尽早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极早化和极大化。
首先,在采购时尽量做到分期付款、分期取得发票。一般企业在采购过程中采用款项付清后取得发票的方式,如果材料已实际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全部付清,则销货方企业不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及时抵扣进项税额,将造成增值税税负增大。因此,在原材料购买环节中,应采用分期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及时抵扣进项税额,缓解税收压力,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其次,在采购时尽早取得专用发票。采购结算方式可分为赊购和现金采购。一般来说,销售结算方式由销售方自主决定,采购结算方式的选择权取决于采购方与销售方两者之间的谈判。如果产品供应量充足甚至过剩,再加上采购方信用度高、实力强,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可以占据主动地位,可在付款前先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实现进项税额的提前抵扣。
(5)发票的筹划
从财务角度分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凭证。若采购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采购方就无法进行抵扣。因此,若采购方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能够及早得到抵扣,减少前期应纳税额。
在采购商品或者接受劳务服务时,采购方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坚决不得入账。同时,采购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取得发票以做进项税额的抵扣,获取抵扣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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