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兴仁税务所两名税收管理员,2006年2月15日在实施税务管理中发现,辖区内吉贝港湾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自2005年12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经查,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3000元,税务所于2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吉贝港湾饭店2月25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0.5倍(1500元)的罚款。
本处理、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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