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当事人之间订立私房租赁合同,一般要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才能达成一致意见,这个过程在合同法上被称为要约与承诺。当事人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样订立私房租赁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希望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发出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意思表示的人称为受要约人或承诺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因此,作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要约,要约人须对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当事人,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及附属设施状况,租赁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房屋的修缮责任等都要提出自己明确的意思,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上述条件,如未明确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及附属设施状况,或者未明确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等,就不构成要约。
(2)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通过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提出的条件进行评价,认为要约提出的条件符合自己要求的,向要约人做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就是承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不一致,就不构成承诺。在实践中,房屋租赁合同的最终成立要经过多次接洽与讨价还价。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做出并送达于要约人时,房屋租赁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并受合同内容约束。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约定的条款,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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