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企业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虽属企业内部组织关系,但又不同于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具备维系企业的成立与存续功能,另一方面又对企业的外部活动关系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商法通则》应将其纳入经营者的范畴予以调整,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出资人均视为经营者,使其依照商法之加重责任理念承担较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这一制度构想最大的价值在于解决了公司股东法律地位不确定的问题。在传统商法中,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出资人均已被纳入商人范畴,从而其权利义务均受商法规制,但公司股东则仅在直接参与了公司经营活动时才被视为表见商人,这就使得公司股东大多数情况下都游离于商法的规制之外。现代公司法已日益强化对股东的规制,为股东设置了许多体现加重责任理念的特别制度,如资本充实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清算责任。将公司股东确定为经营者后,根据公司组织的特殊性对其课以严格的法律责任就获得了法理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企业主聘任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则被视为商业辅助人和商业使用人。在企业的“所有人”被纳入经营者范畴的情况下,同样应将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纳入经营者的范畴,明确使其依照商法之加重责任理念承担较一般民事主体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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