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加工出口企业应在钢材运抵后5天内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购进已免税钢材的登记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出具“加工出口专用钢材购进确认单”。
(2)加工出口企业须在加工货物出口后3个月内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海关签章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监管书”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有关加工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手续。
(3)对加工出口企业利用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加工生产的货物,比照现行有关加工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税收管理办法进行征(免)、退税管理。
(4)出口企业未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追缴已免、抵的税款。如出口企业未经加工将钢材直接出口,应按增值税税率与一般贸易出口钢材规定的退税率之差补缴税款。
(5)加工出口企业如将已免税的“加工出口专用钢材”钢材转为国内销售的,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需全额补缴钢材已免、抵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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