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2005年6月20日,白山县地税局查实云海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问:
①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②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 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③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 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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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县个体运输户李某2005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李某未向其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18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李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2倍(3600元)罚款的决定。李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问:
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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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税务所2006年5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新颖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6年5月16日,税务所对新颖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6年3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5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⑴、责令服装厂5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3000元罚款。2006年5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5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5年5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相关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5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5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6月2日税务所对服装厂采取了强制执行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该服装厂6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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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责令吉贝港湾饭店2月25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⑵、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0.5倍(1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