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原告许平的丈夫李健于1993年囚车祸死亡。许平一直体弱多病,丈夫死后,无力 抚养自己2岁的儿子李枫,于是,许平将李枫送给了同事章飞夫妇收养,并办了必要的手 续。章飞夫妇婚后无子,收养了李枫后,非常满意。不料,1997年,小李枫6岁时,在玩 耍时摔断了腿,虽经治疗但留下了终身残疾,于是章飞夫妇认为,孩子又不是亲生的,养 一个残疾人不值得。于是,两人又向许平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而此时,许平身体更弱,便 不同意他们的要求。于是,章飞便把孩子送回到许平家,双方争执不下。原告诉至法院要 求章飞夫妇领回孩子。

参考答案:法院应支持许平的请求,责令章飞夫妇领回孩子抚养。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章飞夫妇与李枫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合法成立,在送养人许平的反对下,收养关系不能解除;而且,李枫是在收养后致残的,对这一情况章飞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是负有责任的,如果他们坚持不领回孩子抚养,那么章飞夫妇的行为就构成了遗弃行为,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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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家兴系被告毛军之养父。原告于1982年6月收养了刚出生的毛军。收养后,养父母子女关系一直融洽。1999年2月,毛家兴的前妻因病去世,毛家兴拟再婚,遭到毛军的反对。2000年4月,毛家兴执意再婚,但自此家中是非不断,养父子感情急剧恶化,特别是毛军经常借故辱骂毛家兴夫妇。于是2002年8月,毛家兴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毛军解除收养关系。毛军并称:“我由养父收养并抚育成人,但养父再婚后,有意抛弃我。我现在没有工作,又无经济来源,故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本案最好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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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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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元、姜红均是甘肃省某县农民,两人均已年近六旬,膝下无子女,多年来靠捡破 烂为生,生活很艰难。1998年7月,两人在垃圾箱旁发现一弃婴,遂抱回家去。两人见女 婴很可爱,协商决定收养女婴,于是去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但当地民政部门认为他们 不具备收养人条件,不符合《收养法》的要求,未予办理。民政部门的做法址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符合。《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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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秦、齐艳夫妇均生于1955年,因膝下无子,想收养一个孩子。1992年,他们经 人介绍认识了郭川、赵莲夫妇。郭川夫妇有一子郭斌,年11岁。因为郭川的父亲得重 病,赵莲又突然得了重病,郭川无力照顾孩子,故与赵莲商议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1992 年7月,郭川夫妇与陈秦订立了书面收养协议,陈秦怕郭川夫妇反悔,就同二人去办理公 证。在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得知郭川未就此事征得其子郭斌的同意,未予办理公证。公证员的做法是否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

参考答案:本案中,被收养人郭斌已11岁,因此,他与陈秦夫妇收养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他的生父母与收养人的合意,而且要征得他的同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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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皮某夫妇与刘某系中学同学,3人从小一起长大,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1985 年,皮某与胡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皮明。1986年,刘某与孙某结婚,婚后生有一 子孙桐。不幸的是,孙某在1989年身染重病,撒手人寰。刘某带着一个孩子,日子过得 比较艰难,皮某夫妇经常前来看望,并时有接济。正当刘某一天天看着儿子长大的时候, 由于积劳成疾,2002年6月也一病不起。皮某夫妇在其住院时,担负起了主要的护理工 作。2002年7月,刘某自知身体极度不适,于是将皮某夫妇找来,在孙桐在场的情况下, 写下一纸协议,请求皮某夫妇在自己死后能够养育孙桐,给孙桐一个完整的家;并要求孙 桐在自己死后将皮某夫妇当作自己的亲生父母看待;至于自己的遗产,由孙桐全部继承, 皮某夫妇在孙桐未成年时为养育孙桐可以动用。刘某与孙桐、皮某夫妇及在场的两个朋友 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几天后,刘某与世长辞。刘某逝世后,皮某等人处理了刘某 的后事后,持与刘某的协议向市民政机关提出收养孙桐的申请,民政部门审查后未予批 准,皮某提请市人民政府复议。刘某临死前与马某夫妇所签的协议是否送养协议?本案可否按收养关系处理?

参考答案:凡收养协议必然要有送养和收养的意思表示。本协议没有明确的“收养”和“送养&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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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阮星(6岁)送给胡进 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 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 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 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 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000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 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阮中怀夫妇拒绝支付抚养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没有法律依据。《收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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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阮星(6岁)送给胡进 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 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 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 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 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000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 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本案中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参考答案:能够解除。《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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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养。郑成厚夫妇原有一子一女,结婚 后均已分开另过。1989年,郑民的养母病逝。1993年,郑民结婚,不再与郑成厚共同生 活,并且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不久,郑成厚病重,医疗费支出很多,而其亲生子女 因厂内效益不好,无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郑成厚要求郑民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 绝。郑成厚起诉至法院,郑民以其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成厚每 月退休费100元,不够支付医药费;其亲生子女每月仅能支付50元赡养;而郑民月收入 近千元,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判决郑民每月给付郑成厚生活费100元。1995年,郑成厚病 逝,留有遗产平房三间。郑民以自己负担了郑成厚主要的生活费用,尽了赡养义务,应视 为收养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郑成厚的遗产,被拒绝后诉至法院。人民法 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为何驳回郑民的诉讼请求?

参考答案:根据《收养法》第29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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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养。郑成厚夫妇原有一子一女,结婚 后均已分开另过。1989年,郑民的养母病逝。1993年,郑民结婚,不再与郑成厚共同生 活,并且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不久,郑成厚病重,医疗费支出很多,而其亲生子女 因厂内效益不好,无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郑成厚要求郑民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 绝。郑成厚起诉至法院,郑民以其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成厚每 月退休费100元,不够支付医药费;其亲生子女每月仅能支付50元赡养;而郑民月收入 近千元,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判决郑民每月给付郑成厚生活费100元。1995年,郑成厚病 逝,留有遗产平房三间。郑民以自己负担了郑成厚主要的生活费用,尽了赡养义务,应视 为收养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郑成厚的遗产,被拒绝后诉至法院。人民法 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民每月支付郑成厚的100元生活费是否有法律?

参考答案:有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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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中年的邢秀莲膝下无子,为了晚年有人照顾,遂于1980年收养王成并将他抚 养成人。王成参加工作后,便搬出另住。后来邢秀莲因身体弱,需要人照顾,王成便又搬 回居住。但时间长了之后,两人常发生争执,相处得很不好。为安度晚年;邢秀莲遂提出 与王成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王成支付生活费10000元。王成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不同 意给邢秀莲生活费。后邢诉至法院。王成是否应当给付原告生活费?

参考答案:应当给付原告生活费。《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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