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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乃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法,商法则提供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特殊规则;或者说民法调整一般主体与一般行为,商法则调整特殊主体(商主体)与特殊行为(商行为)。具体而言: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为民商事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表现,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如票据权利、企业所有权、股权都是不同于一般民事物权、涉及商事财产权的特别规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是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涉及商主体的特别规定。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调整的是平权关系;商法则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调整的是平权与非平权兼有的关系,如商事登记、商事账簿、破产程序、证券发行与监管等规范都兼有很强的调整非平权关系的公法色彩。因此,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3)民法作为一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或仅仅适用于民事行为中的经营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在民法中亦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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