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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票据法一般均规定,签发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银行之间存在资金关系。在支票关系中,付款银行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出票人与付款银行之间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支票的资金关系具体包括三项规则: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而委托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等向持票人进行支付的票据。因此,支票的出票人必须先成为一个银行的客户,然后才能签发支票,委托其开户银行代替付款。我国《票据法》第82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就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由此可见,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资金关系,是出票人有效签发支票的前提。
(3)足额付款。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可以是支票合同,也可以是透支合同。根据资金关系,一方面,要求出票人必须保证在付款人处有足够支付的存款,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另一方面,付款人也需要及时支付支票金额。我国《票据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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