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谭某、杨某、李某于2003年5月1日,分别出资5000元、10000元和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亏损。2003年7月份,三人共分约6000元。但过了3个月,三人就发生了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10000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查帐目,发现此时已经亏损3000元,到2004年3月份共亏损5000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4000元和2000元的商品,对债务未作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5000元债款,杨某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A公司又找到谭某,谭某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摊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股,我只负责赔偿800元,A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换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A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合伙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前二规定的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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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港城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王某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其违法所得交归公司所有。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的情节和后果,给王某以处分。

问答题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港城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王某的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王某身为“ABC”公司的董事长,又注册成立“金泉”公司,经营与“ABC”公司有竞争的同样的产品,还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

问答题

ABC公司是中国某市甲区的一家中外合资生产饮用水的企业,由国有的A企业、集体的B企业和港城的C企业各出资三分之一组成。公司董事会由A企业的法人代表林某、B企业的厂长王某和C企业的副董事长宋某三人组成,由王某担任董事长,宋某担任副董事长。1995年3月,A企业因违法经营被宣告停业整顿,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的董事资格提出了异议,认为林某不能再担任合资企业的董事了。与此同时,林某发现王某未经董事会讨论,以自己的名义在乙区注册成立了一家私营的“金泉贸易发展公司”,也生产销售矿泉水,商标为“清泉”。王某发出了大量引人误解的促销广告,使许多消费者都以为“ABC”公司和“金泉”公司是一家,“清泉”水就是“金泉”水的姐妹产品,一下子就打开了“清泉”水的销路。王某还运用其“ABC”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对公司的销售员下达了推销“清泉”水的考核指标,许多客户只得在硬性搭配下既买“金泉”水,又买“清泉”水。

王某和宋某即对林某董事资格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本案中A企业因违法被停业整顿,不是吊销营业执照,所以不影响林某继续担任公司董事。

问答题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兴华公司能否接受李某的建议,向其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或以此做抵押?

参考答案:公司除因减少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问答题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兴华公司的董事在能否转让其拥有的本 公司股份?

参考答案:兴华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内不能转让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

问答题

兴华股份有限公司是兴业实业公司与其他两个公司一起于1992年5月14日在上海发起设立的。该公司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成立时,不仅发起人拥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部分职工也拥有公司的股份。
1995年10月16日,兴业公司将其所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5000股,价值50万元转让给宏达贸易公司,银货两讫并签订了转让协议。同年11月,股票行情下跌,股市萧条,宏达公司致函兴业公司,主张上次转让股票无效,理由是双方虽然交换了股票和股款,但这些股票没有背书过,故转让行为无效;而且据说发起人不能转让其所拥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所以转让行为更是无效的。兴业公司不同意宏达公司的主张,认为转让的股票虽然尚未背书,但双方已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规定双方交换股票股款,协议即生效。既然协议已生效,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有效的。宏达公司在股市繁荣时迫切要求买下兴业公司所有的股票,股市萧条时又声称转让行为无效,这是违背诚信原则的。
在此股市萧条时,兴华公司的几个董事和一些职工也沉不住气了,看到公司股票逐日下跌,怕损失越来越大,打算尽早抛掉手中拥有的本公司的股票。
在与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经常业务往来的客户中,个体户李某也持有兴华公司的股票。1995年12月,李某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严重亏损,负债累累,其大量债务中也有欠兴华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李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请求兴华公司以市场价、或者略低于市场的价格买下他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3000股,帮助他渡过难关,公司负责人婉言拒绝了。李某又请求兴华公司赊一批货给他,他愿以这3000股股票为抵押,也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李某非常不高兴。兴华公司的法律顾问向其指出,公司不能接受他的请求是因为那是违法的。

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签订的股票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股票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只有按照法定的形式进行,转让才是有效的。兴业公司和宏达公司虽然签订了股票转让的协议,并交换了...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人准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知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问题。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部分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下列约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
(2)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行;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
(3)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
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
②对外交易、订立合同;
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有权了解经营状况,监督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
(4)合伙人依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继续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则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四人非常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只要他们自己同意,还会有什么问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

该合伙协议中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参考答案:(1)合伙企业的出资必须是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该合伙协议中对出资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2)每个合伙人...

问答题

顾勇是一名国企职工,近年来企业效益不佳,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但他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勾勒出欲设企业的大致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董事长。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 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 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最后,独资企业因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1)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制。顾勇是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他欲成立的又不是科技型的独资企业,不符合投资人的条件;他应该先辞...

问答题

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陈某是否需要赔偿两位朋友的损失?

参考答案:没有证据证明陈某对其两位朋友有欺诈行为,因此陈某不必承担赔偿他们损失的责任。相反,这两位朋友应当对投资所要承担的风险有所...

问答题

陈某是一个体商人,1995年2月,他与两位朋友一起发起组建明珠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万元。陈某出资25万,为公司负责人。公司开始经营后,买下了陈某从事个体商业时进的一批货物,价值10万元。公司没有给陈某货款,而是讲定赚钱后再还钱给他。由于缺乏经验,明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步履维艰。为改变被动局面,陈某决定参与一项投资活动。没想到这又是一个错误决策,不仅公司血本无回,还欠下了更多的债务。最终,该公司因资不抵债而被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
1997年2月,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陈某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参加了会议。在会上,陈某强调自己也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货款。但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不同意。他们认为陈某几乎拥有公司全部股份,实际控制和负责经营明珠公司,那么明珠公司就是陈某的私人企业,陈某就是公司。所以陈某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无权要求公司偿还欠他的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破产财产。
在清算过程中,与陈某共同举办公司的另两位朋友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陈某自始至终都在欺骗和利用他们,是陈某决定由公司买下了他原先卖不出去的货物的,又是陈某决定对外投资的,现在他们两人用来养老的钱都被陈某坑骗完了,陈应当赔偿他们的损失。

请分析陈某与明珠公司的关系。

参考答案:陈某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公司的股东,另一方面,陈某又是公司的债权人。即使陈某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经营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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