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环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环境法律关系也具备这一法律关系的共同特征。但是,环境法律关系并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究其发生的根源,是人们在各种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结合。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环境法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同自然的关系,这才是环境法的主要目的。因此,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仅仅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2)环境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环境法律关系的广泛性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主体和客体的广泛性上。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还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具有广泛性,既包括各种环境要素,对环境资源有害的各种物质、技术、设施,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的各种技术、设备和设施,还包括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有关的各种活动。
(3)环境法律关系具有综合性。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多层次性和与多种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性,使得环境法律关系必须运用不同的法律部门的调控手段来综合调整,可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
(4)环境法律关系除受经济关系的制约外,还受自然规律的制约。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但是这种社会关系除了受社会经济基础的制约外,还受自然规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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