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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国家,代理商是指接受他人委托,固定地为其他业主促成交易或以其他业主的名义缔结交易的代理人。商事代理是对民事代理的革新与发展。代理商的商事代理是其法律复位的反映,具有以下特点:
(1)商事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之委托,即商事代理只能是委托代理,无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之类型。
(2)代理商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被代理方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代理人在营利的前提下,向被代理人提供服务。这是区别于民事代理的根本所在。
(3)代理商须经过注册并进行连续性经营。
(4)代理商不以显名为必要,既可以被代理人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5)代理商须受商事习惯之约束。
(6)代理商是完全商人,其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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