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参考答案:根据《证券法》第97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五联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则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南通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向四方公司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四方公司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如果五联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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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若要取得符合其资本总额20亿元的股份,应当如何收购?

参考答案:四方公司在成立之时实质上的注册资金为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的现金出资共计12亿元,若想将其注册资金变为20亿元,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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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的要约豁免申请为什么没有得到证监会的批准?

参考答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如果南通公司将五联公司55%的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四方公司将取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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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运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南通公司)是五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五联公司)的控股股东,拥有五联公司上市股票国有股3 00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60%)。2007年3月18日,南通公司与北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北苑集团)、东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江公司)、西原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原集团)协议设立资本总额为20亿元的四方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四方公司),在协议中约定,南通公司以其持有的五联公司上市股票2 750万股(占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合计股本总额8亿元出资;北苑集团、东江公司、西原集团各以现金4亿元出资。由于南通公司以上市股票国有股出资,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各方约定由以现金出资的各方先行缴纳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2亿元的四方公司,南通公司的出资在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后再以股份转让的形式,将股份转让给四方公司,以代替出资的缴纳。后南通公司的出资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由于四方公司取得南通公司持有五联公司股份达到五联公司总股本的55%,被认为构成了实质上的上市公司收购行为,而有关的股份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于是向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豁免申请,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四方公司与南通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7条第3款的规定,在本案中,四方公司与南通公司的股份转让涉及五联公司55%的股份,因此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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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与金泰证券公司共同发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诱导投资者,同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其股票,致使其股价在短期内非正常上涨;金泰证券公司也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其客户购买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向许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自己持有的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明知公司的造假行为,于是在证监会查处之前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卖出,获利5万元。后证监会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天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参考答案:张某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也称为“内部人交易”、“内线交易”、“内情者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利用所掌握的、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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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与金泰证券公司共同发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诱导投资者,同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其股票,致使其股价在短期内非正常上涨;金泰证券公司也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其客户购买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向许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自己持有的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明知公司的造假行为,于是在证监会查处之前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卖出,获利5万元。后证监会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金泰证券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对投资者造成损失,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金泰证券公司与天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诱导投资者,并向许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自己持有的天达股份有限公司...

问答题

深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的股票于2005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5日,深海公司披露了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4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中期报告。以上定期报告均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也没有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责令公司补正。同年10月20日,公司更换了1名董事,并将更换董事的决定公布于公司网站。同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患重病昏厥于办公室,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为稳定人心,公司决定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并未将王某住院一事对外公布。有人举报深海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为了不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应,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量将此事控制在公司内部人知情范围内。证监会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公司对接受调查向外公布。

证监会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证券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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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公司是否违反了披露“重大事件”的义务?

参考答案:根据《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本案中深海公司更换董事属于《证券法》第67条第2款第7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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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与金泰证券公司共同发布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虚增利润,诱导投资者,同时借用他人账户买卖其股票,致使其股价在短期内非正常上涨;金泰证券公司也提供虚假信息诱导其客户购买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向许多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和自己持有的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张某明知公司的造假行为,于是在证监会查处之前将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卖出,获利5万元。后证监会对以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天达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虚假陈述行为,还是操纵市场行为?

参考答案: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者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其行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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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公司)的股票于2005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5日,深海公司披露了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年度报告,并进行了公告;2006年9月4日,深海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中期报告。以上定期报告均没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也没有公司监事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责令公司补正。同年10月20日,公司更换了1名董事,并将更换董事的决定公布于公司网站。同时,公司总经理王某因患重病昏厥于办公室,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晚期。为稳定人心,公司决定暂由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代行总经理职责,并未将王某住院一事对外公布。有人举报深海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06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此进行调查。为了不引起太大的社会反应,公司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尽量将此事控制在公司内部人知情范围内。证监会因公司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公司对接受调查向外公布。

深海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证券法》第66条第1款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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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虹电子)是由海天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长远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彩虹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公司股本总额为35000万元。其中海天、长远、彩虹公司各持有股份的25%、25%、30%。为取得上市资格,长虹电子伙同为其作财务审计报告的四方会计师事务所伪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将公司股本总额改为42000万元。证券交易所在审核相关文件时发现了长虹电子的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作出了不予上市的决定。长虹电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诉。长虹电子如不服证券交易所不予上市的决定,应当向哪一部门或机构提出?

参考答案:《证券法》第62条规定:“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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