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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宏应由邹幼平(何平)抚养。
①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 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何氏父子系自然血亲,邹幼平声称断绝父子关系不为法律所认可。邹幼 平对其生父仍有抚养义务。
②何宏虽是彭琪的继父,但并未形成抚养关系,所以彭琪没有抚养何宏的法律义务
(2)彭琏应由彭琪抚养。
①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有抚养的义务。”彭琏母亲死亡,继父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姐承担抚养义务。
②邹幼平与彭琏未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邹对 彭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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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甲乙婚后居住在甲2000年12月购买的公房内。2001年10月甲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甲劝乙辞去工作以安度晚年,乙考虑到自己身体确实不好,遂辞去工作。甲再婚后仍然忙于生意,常早出晚归,乙认为甲对自己冷淡,关心不够,加之其定居国外收入颇丰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她还要求甲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甲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甲同意离婚,但不愿意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乙是其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甲乙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并简述理由。甲乙约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甲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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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妻子死后一年再婚,后生育一子。张某和妻子对前妻生育的女儿不管不问,女孩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费用都是由爷爷奶奶和几个姑姑照顾。也因为这个原因,张某和父母亲、姐妹的关系不睦,几次激烈的争吵后,张某在村干部的参与下,与父母签署了一个协议:张某不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同时也不继承父母的遗产,此后亲人如同陌生人,不相往来。 2002 年因高速公路修建占用土地,张某父母亲遗留下来原本没有什么价值的六间房会得到一笔相当大的补偿,而此时因家庭琐事,张某的妻子带着儿子离家出走。穷途末路的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母亲的遗产,同时要求已经成家的女儿赡养自己。问:
张某签署的协议有无法律效力?
张某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张某的女儿是否要赡养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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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男)与李莉(女)经过一段时间恋爱后,从2001年开始,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张青为25周岁,李莉为23周岁。周围群众均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2004年1月8日张青因患急病死亡。当李莉要求继承张青的遗产时,遭到张青家人的拒绝。他们认为:张青与李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李莉无权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
问:李莉能否以妻子的身份继承张青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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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5岁时,父亲去世,母亲将他送给别人收养。后双方关系恶化,协议解除。甲在25岁时承包了一个养猪场,生意很红火。其生母在他收养关系解除后,多次要求恢复母子关系,但甲始终不同意。甲28岁时生日那天,喝酒太多,不能自控,因交通事故死亡。甲母要求继承甲的遗产。但遭到他人拒绝。
问:甲的生母可否继承他的遗产并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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