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参考答案:本案中准据法应为中国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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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原告澳大利亚百斯勒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为在澳大利亚注册成立的企业。1996年3月,被告澳大利亚亚特美食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被告与原告于1996年9月5日在澳大利亚签订贷款协议,约定:
(1)由原告贷款780万美元给被告,贷款期限为4年;
(2)贷款协议适用澳大利亚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合同订立后,被告于当月分三次从原告处共提取了贷款780万美元。从1996年10月2日起至1997年2月27日止,被告向原告共偿还利息169537.39美元。至2000年4月30日止,被告欠原告到期贷款本金6066666.67美元,利息与复息4173246.33美元和罚息834649.27美元。原告因多次要求被告还贷不成,遂向中山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为诉讼支付了证据公证费1585美元,律师费1.1万元人民币。被告与中山市某商业服务公司合作经营中山大酒店的合同纠纷在此之前已经提交中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国其他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利息和罚息,并赔偿其为诉讼支付的诉讼受理费、公证费和聘请律师费。被告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但请求中止诉讼,待其参与的仲裁纠纷裁决后再恢复诉讼。

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中国法院有管辖权。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应诉管辖规定而取得管辖权。

多项选择题

A.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B.由申请人指定
C.由被申请人指定
D.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

多项选择题

A.仲裁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B.仲裁具有保密性
C.仲裁当事人有较大的选择权
D.仲裁程序相对简便、迅速

多项选择题

A.仲裁地点
B.仲裁机构
C.仲裁程序
D.裁决效力

单项选择题

A.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B.伦敦国际仲裁院
C.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D.美国仲裁协会

单项选择题

A.1976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B.1958年的《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C.1975年的《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D.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

单项选择题

A.美国仲裁协会
B.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C.伦敦仲裁院
D.意大利仲裁协会

判断题

仲裁庭不能进行缺席审理和做出缺席裁决。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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