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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18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使承包人停工待图1.5个月。在基础工程施工中,为了使施工质量得到保证,承包人除了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基底进行了妥善处理外,还将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由C15提高到C25。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中费用索赔计算中有以下两项:
(1)由于业主修改变更设计图纸延误,损失1.5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
现场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现场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
﹦8000÷18×12%×1.5﹦80(万元)
公司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公司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
﹦8000÷18×7%×1.5≈46.67(万元)
利润﹦合同总价÷工期×利润×延误时间
﹦8000÷18×5%×1.50≈33.33(万元)
合计﹦80十46.67+33.33﹦160(万元)
(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索赔15万元。
背景材料中所列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因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的计算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相应费率,正确的计算方法是:现场管理费﹦直接费÷18×12%×1.5;公司管理费﹦(直接费﹢现场管理费)÷18×7%×1.5;利润项不能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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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公路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18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使承包人停工待图1.5个月。在基础工程施工中,为了使施工质量得到保证,承包人除了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基底进行了妥善处理外,还将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由C15提高到C25。施工完成后,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中费用索赔计算中有以下两项:
(1)由于业主修改变更设计图纸延误,损失1.5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
现场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现场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
﹦8000÷18×12%×1.5﹦80(万元)
公司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公司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
﹦8000÷18×7%×1.5≈46.67(万元)
利润﹦合同总价÷工期×利润×延误时间
﹦8000÷18×5%×1.50≈33.33(万元)
合计﹦80十46.67+33.33﹦160(万元)
(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索赔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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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①做为监理工程师你对此有何看法?
②承包人应吸取什么经济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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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成立否?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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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答题
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问答题
某建设项目的业主于2002年3月15日发布该项目施工招标公告,其中载明招标项目的性质、大致规模、实施地点、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还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是本市一、二级企业或外地一级企业,近三年内有获省、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且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证明文件。4月1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期不长于24个月,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时,由各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还宣布了评标标准和评标委员会名单(共8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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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建设施工合同,在合同工程即将竣工的时刻,被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以承包人未经业主的同意,擅自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工作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人施工为理由,宣布为无效合同。但该工程施工不属于施工质量低劣到已经无法补救,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危险,也不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划、计划、规定等情形。
按照合同法,在接到法院的宣判后,该工程的施工应当立即停止,并应当在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依法结算账目,履行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的手续。请问,按照合同法,法院宣布为无效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可不可以不经过法院就直接由业主宣布为无效合同呢?这项工程是应该予以拆除恢复原状,还是应当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处理呢?如果是判作予以拆除恢复原状,那么所造成的经济与工期损失由谁承担、怎样承担?如果判归业主所有并折价补偿,应如何折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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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施工承包合同,其工程量清单汇总如下:
(1)一般项目100万元;
(2)路基土石方工程800万元(其中土方30万立方米,综合单价为10元/立方米);
(3)排水工程100万元;
(4)暂定金100万元;
(5)在单价分析资料中上级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两项合计占工程总成本的百分之十二。
该项目的合同总价为1100万元,在实际工程施工完成的土方比工程量清单预计的土方数量少,只有25万立方米,而石方却比工程量清单预计的石方数量多,实际完成15万立方米。施工中无其他工程变更,也没有从外面调进设备和人员、但为了不影响合同工期,有100个工日的普工加班(单价20元/工日),增加炸药使用量10吨等(单价200元/吨)。
试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