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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家住沈阳市和平区(即户籍所在地),李玉家住辽阳灯塔县,双方于 2005 年 10 日在沈阳市和平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做生意在沈阳和辽阳两地往返居住,因性格不合,两人婚后经常争吵,2008 年 9 月李玉向灯塔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玉已回到灯塔县居住半年之久,而张强因做生意仍在两地往返居住。

参考答案:

能。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意见》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规定,故可以由李玉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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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韩玉珍在A市中山路13号一幢约140平方米的铺面房里开杂货店。1949年11月,韩玉珍将杂货店关掉,1963年将此房租给本市某机械厂使用。1988年6月,该机械厂与韩玉珍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机械厂先交1万元定金,随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当机械厂向韩玉珍交付购房余款时,韩玉珍认为售价过低而反悔,拒收房款并拒绝交房。1990年11月,机械厂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判令韩玉珍迁出房屋。经区、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维持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令韩玉珍于判决生效后10内将房屋交付给机械厂,并由机械厂再交付1.5万元给韩玉珍。韩玉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于是机械厂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李晓霞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所有权,并提交与此房有关的房契、租约和有关证言。执行员认为这是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于是裁定终结本案执行。李晓霞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答题

2008年10月,北京市大通公司从辽宁鞍山某钢铁厂以每吨3000元的价格购进螺纹钢200吨。按双方约定,大通公司收到钢材后即付给该钢铁厂50%货款,余下贷款将于次年5月全部清偿。2008年11月,大通公司转手将手中的200吨钢材卖给了南京某建筑公司,双方协议约定,钢材价格每吨3500元,货到后即付款,可南京某建筑公司收到钢材后,迟迟未付款,大通公司遂派人去催款,对方回复是钢材价款过高,要求降价。双方协商未果,又要不回货款,考虑到去南京起诉该建筑公司,可能存在案外因素对自己不利,于是大通公司和鞍山某钢铁厂商定,要求其在北京起诉自己还款,诉状直接把南京某建筑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要求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南京某建筑公司是不是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为什么?

参考答案:

问答题

2007年10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一批组装办公家具,经安装使用后,发现该批家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货赔偿请求。乙公司认为该批组装家具是木质板材拼装而成,而该批木质板材是由丙公司提供的,因此拒绝甲公司的退货赔偿要求。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应由丙公司负责赔偿,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有何法律依据?

参考答案: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参加诉讼的理由是丙公司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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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维持了驳回刘明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刘明。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及在复议期间赵丹应否停止本案的审理?

参考答案: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赵丹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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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维持了驳回刘明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刘明。由审判长作出回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符合。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问答题

张强与刘明因借贷发生纠纷,张强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刘明返还借款,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期间,刘明申请审判员赵丹回避。理由是赵丹和张强曾在同一学校工作,赵丹有可能偏袒张强。经了解,张强和赵丹虽然在同一所大学工作过,但张强在后勤部门,赵丹从事教学,且赵丹分配至该校任教时张强已经辞职,二人并不相识,于是该合议庭审判长决定,驳回刘明的申请。刘明不服,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复议,维持了驳回刘明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刘明。法院驳回刘明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符合。因为赵丹与张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刘明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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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法院应否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参考答案:法院应通知李某参加诉讼。李某虽对房屋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赵某败诉就要追究其代管责任,因此,李某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问答题

2001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邻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2年,期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2年过后,赵某没有回国。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将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张某表明该房屋权属归赵某,不可出卖。2005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将房屋卖给王某。因无法过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王某之间正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赵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为什么?

参考答案:赵某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为赵某参加到张某和王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主张,也不支持被告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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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二人系兄弟,2001年共同出资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2003年,甲来到B市工作,甲的家属也调到B市工作。乙和家属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2007年6月,甲想退休回A市养老,要乙腾出部分房屋。乙不同意腾房,只愿补偿房屋价款,甲、乙二人发生争议,甲准备诉请法院解决。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参考答案:应由A市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房屋是不动产,房屋在A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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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诉吴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责令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该案件诉讼费。10天之后,吴某只向法院交了诉讼费,但并未向张某返还欠款。2002年5月9日,张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接受了申请,指派执行员负责执行。由于吴某拒不执行,5月24日,该法院将已查明的吴某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10万元划拨到张某帐户中,至此,本案执行终结。5月25日,吴某之子到法院找到执行员吵闹,说执行员执行本案是多管闲事。执行员对其进行了批评,但吴某之子仍不罢休,继续辱骂执行员,执行员将此情况报告给院长,并提请院长批准,以吴某之子妨害民事诉讼程序为由决定对其拘留。该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为由对吴某之子采取强制措施?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能。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只能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即从立案受理到执行结束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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