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甲是A公司的股东,抽逃注册资金100万元,乙是A公司的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甲和A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甲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完全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特征。在实体上乙可以越过A公司直接向甲主张债权,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在程序上可以甲为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如果乙对A公司有200万元债权,乙对甲也只能主张100万元的债权。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甲应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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