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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条件。村民委员会选举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基础。农民直接投票选举出村民委员会,直接行使了农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民主权利。它改变了那种自上而下任命村干部的习惯做法,要求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于大多数规范的民主选举而言,村民委员会能够代表大多数村民的根本利益,并适当、合理的行使农民赋予的权利。
(二)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环节。
民主决策的形式:主要是村民会议。
民主决策的原则:不论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还是村民委员会做出决定,都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独立组织。村级事务的管理不应是少数干部的专利,而是全体村民都享有的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是村务管理的主体,有权参与对村内的社会事务、经济建设、个人行为等的管理。
(四)民主监督: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障。
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
实行村民自治,并不是每一个村民都直接事日常村务的管理,而是委托村民委员会管理日常的村务。因此,加强对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才能保证村务管理上合国法、下合村情民意,才能巩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成果。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和途径是村务公开。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者相互渗透,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形成了村民自治完整有机的整体,贯穿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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