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参考答案: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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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被告提供的证据之(6)是否有瑕疵?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参考答案: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6)有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

问答题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被告提供的证据之(2)中的三份材料,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参考答案: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之(2)三份材料,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

问答题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了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9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请求判令被告:
(1)为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田永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田永经济损失3000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田永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
(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长(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
(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
(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以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的意见后的态度;
(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未考试工作简报》一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关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
(6)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

本案的被告是否适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本案的被告适合。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北京科技大学作为高等院校,虽然不是...

问答题

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是天经地义,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关于禁止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现有法律中没有授予镇人民政府强制迁移坟墓的执行权,其行为是否无效?

参考答案:该行政行为有效。因为第二项内容是第一项内容的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很大程度取决其内容如何,由于第一项内容中,黄某确实违反国...

问答题

1999年黄某之母病逝后,黄某欲将其埋葬于本村翁某等人承包的耕地内,双方就此发生纠纷。村镇工作人员亦多次劝阻黄某,告知他在耕地内建坟墓是违法行为。但黄某认为其多年前过世的父亲也是埋在这里的,将其母与其父合葬是天经地义,于7月1日开始挖穴造墓。黄某所在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5日作出处理决定:黄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36条关于禁止用耕地建坟的规定,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已占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的规定,要求黄某应在8月20日前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区。逾期不迁移的,镇政府将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一切后果由黄某承担。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参考答案:镇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即作出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包含以下两项内容:(1)黄某负有将其母坟墓迁移至公墓的义务。(2)在前项内容无...

问答题

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1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二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兽药是J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问题,J药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兽药的门市部的理由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H兽药门市部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A县农牧渔业局对H兽药门市部的处罚行为是因为该门市部向顾客销售不合格兽药的行为,而不是H...

问答题

1998年5月有,A县某H兽药门市部从外省一家J药厂购进80万单位青霉素钾10万支。从外表看,药品的质量合格,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J厂的代表人表示: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果2年内出现质量问题,J厂愿负一切法律责任。H兽药门市部的工作人员信以为真没有索要质量合格证。5个月之后,A县农牧渔业局兽药监督员发现该批兽药质量不稳定,即取走50支送兽药监察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该批青霉素钾1含量为标示量的80%,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属劣质兽药,并作出处罚决定:
1)没收未出售的4.5万支兽用青霉素钾;
2)没收销售劣兽药非法所得3万元;
3)罚款二万元。
H兽药门市部不服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A县农牧渔业的处罚决定,理由是:
1)兽药是J药厂生产的,购买时J厂保证质量合格,并说2年内如发现问题,J药厂负一切责任。因此,应处罚生产厂家J。
2)不处罚生产劣兽药的厂家,只处罚销售劣兽药的门市部,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显失公平。

在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它们之间有何区别?

参考答案:本案中有三种法律关系。(1)H兽药门市部与A县农牧渔业局因行政处罚所生产的行政法律关系。(2)H兽药门市部与人民法院之间...

名词解释

要式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名词解释

具体行政行为

参考答案: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项和特定的人采取措施及进行处理的行为。

名词解释

行政案件的执行

参考答案: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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