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5000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148万美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2005年10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尿素是毫无使用价值的废品。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UCP500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行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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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8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5万套,FCA(韩国某港口)价格条件,2004年11月7日~9日交货,合同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若发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6月20日,中国公司与韩国公司将订货变更为4万套,产品价格不变。2004年11月25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交货物仍然是5万套。
中国公司11月25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其违约责任?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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