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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样,作为科学它们的发展规律有其一致性,但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不同,研究者与研究对象的关系不同,两者的发展规律也就有所区别。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类社会实践与人文社会科学理论的互动关系。
人文社会科学是人类对自身的理性认识,人类的社会实践是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产生的源泉和动力。正确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产生以后,又能进一步推动社会实践的进程。两者之间存在的相互依赖、相互推动的关系,我们称之为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社会实践同时创造了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和对象;社会实践对人文让会科学具有促进和制约作用: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实践同样具有促进和制约两方面的能动作用。
2.社会需要和人文社会科学自身发展需要的辩证关系。
人文社会科学是社会的一个子系统,这个子系统与社会母系统之间通过信息沟通,保持着一种动态平衡。社会母系统的种种需要刺激了子系统的发展,需求不断出现,人文社会科学也就越发展;与此同时,在子系统内部,继承与创新也保持一种动态平衡,使人文社会科学不断向前发展。换句话说,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人文社会科学的外部,即社会需要:一方面来自人文社会科学的内部,即自身的矛盾运动。社会需要和人文社会科学自身发展需要构成了辩证的统一。
3.常规性发展与革命性发展相互交替。
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是有阶段性的,它表现为常规性发展与革命性发展的相互交替,形成了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形态特征。所谓常规性发展是盘的变化,常表现为不足以打破原有体系框架的理论新进展;革命性发展则是质的变化,它通常导致原有的理论体系包括基本原理、方法论及结构框架的根本性变动。从外部因素看,社会形态的变化及自然科学领域的发展变革常常引起常规性发展向革命性发展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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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报纸杂志上不时可以看到未成年小学生在学校读书时,因伤因病由学校以监护人身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报道。
小学生李某跑步玩耍中不慎摔倒,压在6岁学前班学生王某身上,造成王某骨折,经法医鉴定属十级伤残。王某状告李某及王、李所在小学赔偿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1.3万元。一审法院以学校管理不善,应负次要责任为由,判令其赔偿20%,李某负主要责任,赔偿80%;二审法院则以学校对两名学生承担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为由,改判承担赔偿70%,而李某应负次要责任,判令其赔偿30%。此案公布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原有的监护权发生转移,孩子脱离了原监护人的监护,学校实际承担了监护职责;依照《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中,伤害行为的发生虽属偶然,但与学校未充分、尽职尽责的管理有直接关系,老师虽无故意,或难以发现,或事实上管不过来,但学校并不能因此而免责”,故“二审判决是正确的。”
另一种意见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任何规定,也没有关于监护权和监护责任自动转移的内容,所以认定学生家长的监护权和监护责任由于学生的入校读书而自动转移给学校的论点没有法律依据。在学校这种特殊的集体生活环境中,总不免发生学生中吵嘴、打架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害后果。对于在学校内发生的损害赔偿也应该和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件一样,适用《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规定。除了符合无过错责任规则的情形外,一般必须查明学校确在造成损害后果上有管理教育的某些过错事实,才应该责令学校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完全是学生之间或其本人造成的损害,而学校在管理和教育工作上又无法预见和防止,就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规定把赔偿责任无根据地强加在学校头上。所以案例中要求学校对一个学生在跑步玩耍中不慎跌倒致伤他人的意外事件,承担管理教育不善的责任和赔偿绝大部分损失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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