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1999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程序违法之处: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
(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3)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4)市检察院自1999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0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5)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外,还应该送达钱某所在的单位市印染厂。检察院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
(6)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钱某。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7)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8)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先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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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人包甲与被告人季乙的前夫杨丙(诉讼中季与杨已离婚)于某年10月在跳舞中相识,此后往来较多,关系密切,为此,引起了季乙的不满。来年1月10日,季乙带着儿子杨丁等四人,以捉奸为由,来到包甲的住处,破门而入,在包甲的房内未发现有人以后,季乙留下一张“今来捉奸,气愤之际将门打坏,改日再来”的字据后离去。同月15日晚11时许,季乙再次带人(三女一男)来到包甲回家必经之路某日用化工厂门口时,碰到包甲外出返家,季乙便与同伙一同抓打包甲。季乙用手将包甲的双侧脸颊抓伤,为此,包甲将季乙右手中指末端咬伤,包甲被打倒在地后,季乙又用砖头砸了包甲,被及时赶到的某日用化工厂保卫人员制止。当晚,双方均到省人民医院就诊,包甲后转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此后,双方的伤情经某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包甲和季乙对事情发生经过的陈述;
(2)某市法医活体检验鉴定中心对包甲和季乙的伤情分别作出的法医鉴定书;
(3)某日化厂保卫科保卫人员李某的妻子陈某陈述的曾听李某说起的关于包甲和季乙在其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言;
(4)证人杨某、龚某、胡某、唐某、叶某关于包甲和季乙在某日化厂门前互相抓打经过的证言;
(5)包甲出示的于案发后所拍摄的作为打人工具的砖头的照片;
(6)某省军区直属门诊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包甲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病情诊断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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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川,男,25岁,某单位司机。
2000年2月7日深夜11点半左右,被告人王川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王川企图未逞。被告人王川在逃跑时,适遇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李见王川鬼鬼祟祟急忙逃窜,遂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李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二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川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最后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五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告知被告人王川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王川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三天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由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与两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王川有期徒刑十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