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1)重复保险的效力
关于重复保险的效力,各国所采方法不同,我国《保险法》第56条规定了比例分摊的赔偿规则,即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总和的比例,负分担赔偿的责任。但是,保险法没有具体规定重复保险的被保险人如何进行索赔、重复保险是否应做善意、恶意之分等具体问题。
(2)超额保险的效力
①对超额保险的规定,应做善意超额保险和恶意超额保险的区分,对于善意超额保险,基于保险的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原则,超额保险的效果为“仅限于保险价值的限度内有效”,超额部分无效,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的可能。此无争议。但善意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无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应予扣减,并且立即生效。
②我国《保险法》对超额保险的规定,未区分善意超额保险和恶意超额保险,对于超额保险的法律效力,只是规定超额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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