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世界主要商法典立法体例主要包括:
(1)主观主义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德国商法典》,该立法例的主要特点在于,以商人概念为基础来构建商事法律体系,只有商人实施的行为才能成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
(2)客观主义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法国商法典》,该立法例的主要特点在于,以商行为观念为商事立法的基础而确立其商事法律制度,只要行为人的活动属于商行为的性质,就是商人,就适用商法。
(3)折中主义立法例的典型代表为日本、韩国商法,该立法例以商人观念与商行为观念相结合作为商法立法的基础。在该制度下,商人所为的行为可推定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非商人所为的行为,只要属于基本商行为范畴,亦可认定为商行为,从而适用商法。
就我国商法的理论构建而言,一般来说,可以认为商事法律关系乃因商主体及其他主体实施商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依此,商行为的实施者就并非仅仅限于商主体,这种特殊的尚不能成为商主体的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亦可纳入商行为范畴而受到商法调整。基于此,我国《商法通则》立法体例应选择折中主义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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