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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权威性。卫生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立法活动。 第二,职权性。享有卫生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全县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卫生立法活动。 第三,程序性。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综合性。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不从或废止等一系列卫生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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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原则、预防为主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科学性、综合性、实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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