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X 纠错

参考答案:

是构成卫生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前者由卫生部制定颁布,后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颁布。卫生标准的法律效力虽然不及法律、法规,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它们的地位又是相当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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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卫生法律

参考答案: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卫生法的表现形式之一的卫生法律就是指的这种法律...

名词解释

卫生法

参考答案:

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

参考答案: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和交融,并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而...

单项选择题

A.卫生法
B.卫生行政组织
C.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D.卫生事业

问答题

患者,女,34岁。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如果是医疗事故,应属于几级医疗事故?

参考答案: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问答题

患者,女,34岁。因咳嗽、发热2天到卫生院就诊,经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内注射链霉素0.5g。10分钟后,患者面色苍白,呼吸急促,继而抽搐、昏迷,即行紧急抢救,40分钟后,呼吸心跳停止。患者死后,其家属认为该院未对患者作皮试就行注射,是院方责任。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

参考答案: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问答题

据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该局12月1日发布了2011年第8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公告显示,包括北京同仁堂兴安盟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仁堂益健茶在内的7款保健食品因违法上黑榜。近日,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11年第十批违法药品广告,七叶神安滴丸、宁嗽化痰丸等12种药品的违法广告被曝光。这12种被曝光违法广告的药品为七叶神安滴丸、参蛾温肾口服液、宁嗽化痰丸、益气聪明丸、罗珍胶囊、那如三味丸、复方仙鹤草肠炎片、结石通茶(玉石茶)、冠通片、七十味珍珠丸、芯安迈通(冠通片)、恒古骨伤愈合剂。其中,云南无敌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七叶神安滴丸,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大连金泉宝山生物工程制药有限公司的参蛾温肾口服液,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的内容,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试分析,国家禁止发布药品广告的类型以及禁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广告对社会的危害。

参考答案:禁止发布下列药品广告:(1)麻醉药品和国际公约管制的精神药品品种。(2)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含试生产的药品)...

问答题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注射液”瓶,以为是那瓶已经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大约10分钟之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本案例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为什么?请简要分析本案例。

参考答案: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许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

问答题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本案的诉讼中,医方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无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需要举证证明就诊事实和受到损害的...

问答题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参考答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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