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

参考答案: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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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参考答案: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问答题

某年5月,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厅内贴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用户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必须先交纳购电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装机手续。通告执行了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用户举报,对邮电局的这一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

参考答案: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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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胜利公司免去孙某与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胜利公司免去孙某、林某董事职务的行为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孙某、林某的上述违法行为,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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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法院应如何判决?

参考答案:法院应判令孙某与林某经营冷饮厂所获收入25万元,归胜利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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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林某均为胜利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公司)的董事。2002年5月,孙某、林某又与其所任职公司以外的张某、王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冷饮厂。该冷饮厂的主要产品为酸奶和冰激淋,与胜利公司的产品相同。2004年4月,胜利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免去孙某与林某的董事职务,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与林某赔偿损失。经查,孙、林二人在经营冷饮厂期间,共获经营收入25万元。问:

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

参考答案:

孙某与林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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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如果经鉴定,电饭锅漏电确系由于该产品的设计与制造工艺缺陷所致,兴盛商场赔偿后。对东风电器厂享有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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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电饭锅商场应当赔偿王女士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问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二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参考答案:《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商要求赔偿...

问答题

2003年3月20日,王女士在本市兴盛商场购买了一个电饭锅。当日,王女士在正常使用该电饭锅过程中,因电饭锅漏电而被电流击伤,虽救治及时仍造成手指残废。2004年4月2日。王女士以兴盛商场为被告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兴盛商场对其因触电致残承担赔偿责任。兴盛商场在答辩状中称: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二,原告触电是由于电饭锅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作为产品销售者没有过错,因此原告无权要求兴盛商场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向电饭锅的生产者东风电器厂要求赔偿。法院认为,被告的两条答辩理由均不成立,最后判兴盛商场败诉。问:

被告兴盛商场的第一条答辩理由为什么不成立?

参考答案:《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王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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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双方约定,甲方的交货日期为2004年1月至3月底,甲方一次性交货,并负责运输。2004年1月20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无力履行合同。2004年3月1日,乙方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甲方于2004年3月4日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2004年3月6日,甲方将货送到乙方,乙方予以拒绝。如果乙方未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否在3月底以前起诉甲方?为什么?

参考答案:可以。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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