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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享有以下执法权:
(1)现场检查权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权
即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3)询问权
即有权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被询问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查阅、复制和封存权
即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文件和数据;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数据,可以予以封存。被封存的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不得自行处理。
(5)账户查询权与冻结权
即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其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6)限制证券买卖
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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