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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立法权的来源的标准:
根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环境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①职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进行的立法活动。
②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2)环境立法目的和内容的标准
根据立法目的和内容,环境立法分为四种:
①自主性立法。自主性立法是指环境立法机关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②执行性立法。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执行或实现特定法律和法规或者上级行政主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进行的立法。
③创制性立法。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④试验性立法。试验性立法是指某一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特别授权,对本应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事项因条件不成熟而进行试验性立法的活动。
(3)环境立法地域效力的标准:
根据立法的地域效力,环境立法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①中央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及全国性的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环境法规的活动,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
②地方立法是指地方权力机关及有立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制定环境法规的活动,其制定和颁布的法规适用于特定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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