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在一起经济纠纷中,赵律师代理原告。由于某种原因,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拒绝赵律师继续代理,赵律师于是与原告解除了委托合同。本案的被告听说后,聘请赵律师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纪律。被告认为赵律师又不是同时做双方代理人,你不用他还不许我用吗?
《律师法》第34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律师法》第44条也规定了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赵律师虽然不是同时做双方的代理人,但他是在同一案中代理了双方,是违反本条规定的。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31条更明确地规定: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因此赵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法》,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应依《律师法》第44条给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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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在一次农产品展销会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买卖小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于1998年3月底前供给被告当年冬小麦5000千克,每50千克单价为105元,共计货款10500元;被告于收货后10日内将全部货款及运费付给原告。1998年3月20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5000千克小麦运至被告所在地车站。被告提货后,由于当年冬小麦丰收,销售困难未能按约付款,几次催款没有信息,于是委托张律师提起诉讼。诉讼进行中,原告因家有事先回家,诉讼由其律师代理进行。原告回家期间,被告找到张律师,向其诉说了所处困境,要求和解。张律师认为,原告在委托书中已写明由自己全权代理,遂同意和被告和解。
协议如下:被告分期偿还原告运费和货款,1998年6月还5000元,1998年底前还5500元及利息。既已达成协议,张律师向法院申请撒诉,法院准许。原告返回后知道这种情况,认为,被告所言不实,自己不愿和解,因为对方明显违约。但由于委托书上有全权代理,故而不知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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