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X 纠错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诉诉讼时效期限,对甲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经调查查明没有犯罪事实,对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死亡,对丙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系聋哑人,为犯罪准备工具,对丁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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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A.甲(14岁)在火车上盗窃他人行李,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16岁之前实施抢夺行为,16岁之后又实施了抢夺行为,对甲应当只追究16岁之后所犯之罪的刑事责任
C.丙女系同性恋,某日将室友(某女)强暴,丙构成猥亵妇女罪
D.丁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参与侦查一起走私活动中,私自放走从事走私的朋友,丁成立放纵走私罪

问答题

材料一:2017年10月,被告人齐格飞的邻居唐怀瑟与齐格飞商定,用齐格飞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招商银行卡供唐怀瑟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齐格飞200元的“好处费”。办好银行卡后,唐怀瑟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了密码。2018年2月1日,齐格飞不愿意将其母亲孙曼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唐怀瑟使用,遂与孙曼等人到招商银行某分行将以孙曼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齐格飞在此过程中得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5万元资金。唐怀瑟得知该银行卡被挂失后,找到齐格飞表示愿意给好处费,让齐格飞取消挂失,但双方协商未果。2月9日,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某分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定了密码。后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另一分行以齐格飞的名义办理新银行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孙曼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该卡账户内。
材料二:2018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齐格飞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G省F市M区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林奇,齐格飞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材料三:2018年5月29日,齐格飞因涉嫌盗窃罪被F市公安局M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批准逮捕,7月23日,M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格飞犯抢劫罪向M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M区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人齐格飞有材料一所涉的遗漏犯罪事实。201年9月24日,M区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齐格飞材料一的犯罪事实。
问题:

M区法院对于M区检察院的补充起诉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因为齐格飞在材料一中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检察院以公诉的方式补充起诉后,根据《...

问答题

材料一:2017年10月,被告人齐格飞的邻居唐怀瑟与齐格飞商定,用齐格飞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招商银行卡供唐怀瑟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齐格飞200元的“好处费”。办好银行卡后,唐怀瑟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了密码。2018年2月1日,齐格飞不愿意将其母亲孙曼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唐怀瑟使用,遂与孙曼等人到招商银行某分行将以孙曼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齐格飞在此过程中得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5万元资金。唐怀瑟得知该银行卡被挂失后,找到齐格飞表示愿意给好处费,让齐格飞取消挂失,但双方协商未果。2月9日,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某分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定了密码。后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另一分行以齐格飞的名义办理新银行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孙曼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该卡账户内。
材料二:2018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齐格飞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G省F市M区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林奇,齐格飞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材料三:2018年5月29日,齐格飞因涉嫌盗窃罪被F市公安局M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批准逮捕,7月23日,M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格飞犯抢劫罪向M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M区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人齐格飞有材料一所涉的遗漏犯罪事实。201年9月24日,M区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齐格飞材料一的犯罪事实。
问题:

材料二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齐格飞成立抢劫罪,并且是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问答题

材料一:2017年10月,被告人齐格飞的邻居唐怀瑟与齐格飞商定,用齐格飞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四张招商银行卡供唐怀瑟转账使用,并许诺每张卡给齐格飞200元的“好处费”。办好银行卡后,唐怀瑟将银行卡拿走并设定了密码。2018年2月1日,齐格飞不愿意将其母亲孙曼名下的招商银行卡继续提供给唐怀瑟使用,遂与孙曼等人到招商银行某分行将以孙曼名义开立的银行卡挂失并冻结了账户内资金,齐格飞在此过程中得知该账户内有人民币5万元资金。唐怀瑟得知该银行卡被挂失后,找到齐格飞表示愿意给好处费,让齐格飞取消挂失,但双方协商未果。2月9日,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某分行补办了新的银行卡并重新设定了密码。后齐格飞与孙曼等人在招商银行另一分行以齐格飞的名义办理新银行卡,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孙曼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该卡账户内。
材料二:2018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齐格飞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G省F市M区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林奇,齐格飞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材料三:2018年5月29日,齐格飞因涉嫌盗窃罪被F市公安局M分局刑事拘留,6月26日被批准逮捕,7月23日,M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格飞犯抢劫罪向M区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期间,M区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发现被告人齐格飞有材料一所涉的遗漏犯罪事实。201年9月24日,M区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人齐格飞材料一的犯罪事实。
问题:

材料一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齐格飞的行为成立侵占罪。我国实务界普遍认为,存款应当由存款名义人占有,而非银行占有。因为存款虽然不是财物,但存款债权属于...

问答题

材料一:杨威利与孙曼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三曲翼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14年2月,杨威利、孙曼与齐格飞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杨威利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白色木马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三曲翼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杨威利与孙曼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场某代表三曲翼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治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白色木马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三曲翼大厦签订承租台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白色木马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杨威利与孙曼。至白色木马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常业务,而杨威利与孙曼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
材料二:李希特在任三曲翼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夸特动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三曲翼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可用于经营。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夸特动力公司总经理唐怀瑟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三曲翼大厦。
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李希特供述是因为夸特动力公司与三曲翼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夸特动力公司唐怀瑟的个人关系也不错,夸特动力公司201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夸特动力公司及唐怀瑟的任何财物。唐怀瑟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杨威利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杨威利,在2017年10月8日,唐怀瑟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18年1月6日,再次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唐怀瑟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唐怀瑟去三曲翼大厦附近的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唐怀瑟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唐怀瑟到三曲翼大厦车库后,唐怀瑟让共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唐怀瑟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
材料三:杨威利与林波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林波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三曲翼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林波闲聊期间谈及此事。林波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货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林波。林波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杨威利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

分析材料三中林波行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林波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案中,林波作为国有公司总经理杨威利的朋友,属于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利用杨威利的职权...

问答题

材料一:杨威利与孙曼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三曲翼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14年2月,杨威利、孙曼与齐格飞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杨威利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白色木马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三曲翼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杨威利与孙曼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场某代表三曲翼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治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白色木马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三曲翼大厦签订承租台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白色木马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杨威利与孙曼。至白色木马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常业务,而杨威利与孙曼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
材料二:李希特在任三曲翼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夸特动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三曲翼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可用于经营。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夸特动力公司总经理唐怀瑟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三曲翼大厦。
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李希特供述是因为夸特动力公司与三曲翼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夸特动力公司唐怀瑟的个人关系也不错,夸特动力公司201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夸特动力公司及唐怀瑟的任何财物。唐怀瑟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杨威利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杨威利,在2017年10月8日,唐怀瑟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18年1月6日,再次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唐怀瑟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唐怀瑟去三曲翼大厦附近的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唐怀瑟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唐怀瑟到三曲翼大厦车库后,唐怀瑟让共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唐怀瑟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
材料三:杨威利与林波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林波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三曲翼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林波闲聊期间谈及此事。林波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货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林波。林波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杨威利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

结合材料二,分析能否追究杨威利行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杨威利有谋取个人利益的主观动机及客观事实,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尽管杨威利个人决定将公款400万元挪用借给其...

问答题

材料一:杨威利与孙曼分别系国有公司北京三曲翼大厦的总经理与副总经理。2014年2月,杨威利、孙曼与齐格飞等人共同商定并出资,以杨威利亲属的名义成立了北京白色木马经贸有限公司。同年3月,北京中复电讯公司有意承租三曲翼大厦裙楼一层约488平方米用于经营。杨威利与孙曼共同利用职务之便,由场某代表三曲翼大厦与中复电讯公司治谈租赁事宜,在双方商定租赁价格后,采用由白色木马公司同日先与北京三曲翼大厦签订承租台同,再与中复电讯公司签订转租合同的手段,以此赚取租金差价。管理白色木马公司的负责人将赚取的租金差价扣除各类税费等费用后不定期交给杨威利与孙曼。至白色木马公司注销,该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经常业务,而杨威利与孙曼合计赚取房租差价100余万元。
材料二:李希特在任三曲翼大厦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7年10月私自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与业务交往较多的北京夸特动力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将三曲翼大厦的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可用于经营。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夸特动力公司总经理唐怀瑟分六次将400万元返还给三曲翼大厦。
案发后,对于本节事实,李希特供述是因为夸特动力公司与三曲翼大厦向来业务往来密集,其和夸特动力公司唐怀瑟的个人关系也不错,夸特动力公司2017年9月因某工程需要400万元保证金,便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公款借给夸特动力公司,双方约定两年内还清,对于此事,他个人未收夸特动力公司及唐怀瑟的任何财物。唐怀瑟陈述,借款是单位之间进行的,其对于杨威利个人决定以三曲翼大厦名义将400万元借给他并不知情。为感谢杨威利,在2017年10月8日,唐怀瑟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后又在2018年1月6日,再次在杨威利的办公室送给杨威利人民币现金10万元。唐怀瑟的司机谭某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自己曾陪同唐怀瑟去三曲翼大厦附近的银行取款,每次取款人民币现金10万元,钱由唐怀瑟放到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中。后自己开车送唐怀瑟到三曲翼大厦车库后,唐怀瑟让共离开。银行的取款流水证实在2017年10月8日和2018年1月6日,唐怀瑟分别从银行取出现金各10万元。
材料三:杨威利与林波两人均酷爱喝茶,经常在一起品茶。林波的好友徐某欲租赁三曲翼大厦的底层800余平方米商铺,但一直因价格题未谈妥。某日,徐某在与林波闲聊期间谈及此事。林波表示只要花8万元,就能帮徐某以优惠价格租货商铺。徐某分两次将8万元交给林波。林波以帮亲戚找商铺为由请杨威利帮忙,使得徐某成功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到了营业商铺。

分析材料一中杨威利与孙曼行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二人成立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杨威利与孙曼作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采取增设中间交易环节的方式获取交易差价,中间交易环节本无必...

问答题

李甲201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15年刑满出狱。其后,李甲长期沉迷于炒股,其向王乙借的用于炒股的20万元早已逾期。李甲的远房表亲张丙在丁国有保险公司上班,李甲遂产生骗保险金的念头。2019年4月,李甲与张丙协商,准备请王乙将李甲的左臂砍断后,由张丙办理保险理赔,获得理赔金后将分给张丙一部分。此后,李甲先后向张丙所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数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总计达到八十余万元,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均为李甲。李甲找到王乙,劝说王乙砍掉他的左臂,用以向保险公司理赔,李甲承诺将从所得的高额保险金中拿出25万元优先偿还王乙的本金及利息。王乙在李甲的多次动说下答应李甲的请求,由李甲确定砍胳膊的具体部位,由王乙准备砍刀和塑料袋等工具并寻找作案地点。某日晚8时许,李甲按约定骑摩托车到指定地点,王乙用砍刀将李甲左臂从肩胛骨附近砍断,之后,王乙将砍下的左臂装入塑料袋内,携带砍刀骑着李甲的摩托车离开现场。李甲在王乙离开后呼救,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李甲向公安机关以及保险公司谎称自己是被三名陌生男子抢劫时砍断左臂,以期获得赔偿。一个月后,李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由张丙经手办理。未等理赔,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经鉴定,李甲的伤情为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问题:请结合理论与实务的观点,分析李甲、王乙、张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简述相应理由。

参考答案:(1)李甲与王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李甲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伙同王乙共同造成自己伤残,骗取保险金,成立保险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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