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及补偿原则等。
合法原则是指保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保险人必须是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人;保险标的合法;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合法等。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如实告知对方有关订立合同的主要情况,以便对方能够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告知和履行保证上,对保险人的要求则体现在弃权与禁止抗辩上。
近因原则是指只有损失的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保险人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补偿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只能是用来补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通过保险获取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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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A.必须存在第三人基于过错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并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事实
B.被保险人不得以此损害保险人的权利
C.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D.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方责任者行使赔偿请求权
多项选择题
A.着火及灭火引起的货损属于共同海损
B.船用材料充作燃料的损失是单独海损,承运人在开航时没有备足燃料应承担责任
C.拖带费属于共同海损
D.失火烧毁的货物为单独海损
问答题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问答题
1993年8月7日,原告日本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2000吨蘑菇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大阪,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大连。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日本公司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199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1993年10月30日。
199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大阪港,原告日本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大阪返回大连,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199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上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199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开并销售了货物。
199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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