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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于2005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公司向小王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小王表示同意,双方未以书面记载协商内容。公司将经济补偿金结算单交予小王,并告知将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打入其工资帐户。
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未予理睬,公司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擅自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王赔偿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小王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1月协商解除,不存在擅自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反请求。
小王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单位提出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首先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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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小王于2005年3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11月30日,公司向小王协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小王表示同意,双方未以书面记载协商内容。公司将经济补偿金结算单交予小王,并告知将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后打入其工资帐户。
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未予理睬,公司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擅自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王赔偿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小王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05年11月协商解除,不存在擅自离职,并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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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公司多次通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未予理睬,公司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2006年1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且未办理离职手续,小王擅自离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小王赔偿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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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厂因生产经营需要搬迁到外区。该厂为工人们提供了上、下班的通勤车,办理饭卡、工卡等手续,还增加了工人的交通补贴。该厂绝大部分职工即日起去新厂区上班,但有20多名职工不愿意去新厂上班,并向该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工厂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工厂则认为,虽然生产地点搬迁,但新厂距原厂距离仅十多公里,且厂方已经提供了上、下班的通勤车等条件,劳动合同处于能够继续履行状态,绝大部分职工都认为能够履行,自己也没有主动辞退职工,是职工不愿意到新厂上班,他们的解除行为应当属于辞职性质,工厂不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不成,职工提出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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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不成,职工提出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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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因环境整治需要从市中心区域搬迁至远郊。部分骨干员工认为路途遥远,且公司未提供上下班班车便利,不愿意去新址上班,向企业提出:这种搬迁已经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未予同意,并通知这些员工按期到新址上班,否则作旷工处理。
事后,这部分骨干员工未按通知要求到新址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部分不需要的富余职工,未经协商,直接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由此,两类员工均与公司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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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赵某被一家公司聘为市场总监,双方订立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是2010年12月31日,约定月工资为1.2万元。2008年6月,公司进行半年期的考核,赵某由于业绩不佳,被评为不合格。随后,公司以其不胜任工作为由通知赵某调整至市场经理助理岗位,即日起公司按薪酬制度确定的市场经理助理岗位薪资标准执行,赵某当场表示拒绝。第二天,公司告知赵某,公司调岗是根据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对不胜任的员工进行调岗,如果依然不胜任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此,赵某表示理解,并到新岗位报到。
三个月后,赵某辞职,并提出辞职的原因是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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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原食堂“就餐规定”中规定餐食必须在食堂食用,不得带出食堂,并授权行政部进行解释。食堂改善伙食,午餐提供餐后水果,经常有员工在用餐后将水果带出食堂。鉴于原规定并未明确加以禁止,公司行政部研究后决定修改“就餐规定”,明确禁止将水果带出食堂,否则将予以处罚。不久,刘小兵和王宏伟因为对食堂有意见,在故意将苹果带出食堂时被食堂管理员拦住。刘小兵与食堂管理员发生争吵,直至击打管理员;王宏伟趁乱将水果带出了食堂。
公司随即进行调查并作出刘小兵和王宏伟除名处理决定,刘小兵和王宏伟以他们不知道有“不得将苹果带出食堂”的规定为由申请仲裁,公司辩称“不得将水果带出食堂”的就餐规定行政部有权进行解释,并已在中层以上干部大会上宣布后执行;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包括打架、斗殴等)的立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