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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自然资源权属关系、自然资源流转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自然资源社会关系。
(1)自然资源权属关系:自然资源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对于人类而言至关重要,因而我们有必要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予以保护。要实现对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明晰的产权是重要的基础。产权的明晰,一方面,可以避免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造成“公地的悲哀”;另一方面,它也是自然资源流转,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前提条件。正是由于自然资源权属的重要性,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将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纳入了其调整范围。
(2)自然资源流转关系:自然资源的流转是实现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达到自然资源的最优配置。在自然资源流转过程中会发生很多社会关系,这需要自然资源法对其进行调整。具体而言,它涉及自然资源的流转主体、流转范围、流转方式、流转条件等各个方面。如果说自然资源保护法对自然资源权属关系的调整为自然资源提供了一种静态保护的话,那么它对自然资源流转关系的调整则对自然资源提供了一种动态的保护。
(3)自然资源管理关系:自然资源管理关系是指享有自然资源管理权的主体在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自然资源具有社会性的特点,要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最优配置.不仅需靠市场主体来进行,更需国家对自然资源行使管理权。自然资源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调控关系。
(4)其他自然资源社会关系: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相当广泛,除了上述的自然资源权属关系、自然资源流转关系和自然资源管理关系外,还包括一些其他自然资源社会关系,例如人们在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活动中形成的财政、税收、金融等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也理应成为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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