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个有效的发盘一经有效地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在该案例中,北方航空公司发出的电报可以被视为一个发盘,而丹尼斯公司发出的回电则可以被视为一个接受的通知。
在以上案例中,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公约》判定,卖方发出的发盘是一个有效的发盘,因为它具备发盘有效的三个条件。
(1)它是向一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在该案例中,这个特定的人就是加拿大的丹尼斯公司。
(2)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地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意思。在该案例中,北方航空公司在其发盘中声明,“如接受我方条件,请汇5000英镑。”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如果对方汇来5000英镑,发盘人就将接受,并且按照其发盘所承诺的内容采取行为。清楚地表明了其订约的意思。
(3)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在发盘中,卖方提到了“我方条件”,显然在电报被省略的内容中,发盘人还提到了其他的主要交易条件,可以说内容是十分确定的。所以,总的来说,发盘人所发出的是一封有效的发盘信。
同样,根据《公约》的解释,丹尼斯公司的作出的接受也是有效的:
①接受是由受盘人,即丹尼斯公司作出的。
②丹尼斯公司在接受时采取了书面的声明方式。
③在回电中,丹尼斯公司接受了发盘中的所有条件,并按发盘的规定采取了行为。
④接受的通知迅速地到达了发盘人的手里。而且发盘人并未对到达的时间提出相反的意见。
所以,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两家公司相互之间的电报联系已经形成了它们之间的有效的合同关系,电报的内容应对其发出者构成法律约束,要求他们都要执行电报的内容。根据案例,北方航空公司应该按照其在发盘中所承诺的行为,向丹尼斯公司出口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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