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由于该条第(六)项中对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之间使用了“或者”选择性用词,一些同志就认为在所有医疗机构设置中,投资者即为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只要主要负责人有执业医师资格就行了。其实我们误解了法规条文前提,正确的理解是:如果该医疗机构属法人,那么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如果是个体诊所,其本身就不是法人,更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只有主要负责人,且是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主要负责人。
同时,法规对设置个体诊所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立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1994年发布实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1998年发布、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上位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在个体诊所设置问题上,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即不论城镇或农村,只要申请个体行医,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投资者可以成为其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合伙人,但个体行医的申办者必须是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者,并只能由其代表个体诊所承担全部行政法律责任。非执业医师不能申办个体诊所。
你可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