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商法在本质上与民法是相一致的,都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因而都属于私法范畴。商法私法性质的具体分析如下:
(1)历史渊源
私法是与公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最早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乌氏的划分标准主要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基本要求是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后世的法学家虽然对公、私法的划分标准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出现了主体说、权力说、法律关系说等,其各自所涵盖的内容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公、私法的划分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法律分类并没有因此而发生变化,民法和商法在各种学说中也始终被看做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现实表现
商法的活动主体主要为私人,作为调整平等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客观上就要求排除政治国家作为第三者利用行政权力恣意干预和介入。可以说,没有私法观念就没有以公平、自由、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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