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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起征点、税率优惠、税收减免等规定,纳税人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实现节税目标。
(1)农产品免税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税农产品或向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一个企业的产品生产流程既包括农业生产活动,也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也就是所有流程都由一个企业完成,那么它很难划分哪一部分价值是由农业生产活动创造、哪一部分价值是由工业生产活动创造,因而在计征增值税时,其所有价值都会作为工业生产产品价值一并计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将加工后仍是农产品的那部分独立出来设立一个农产品生产单位,由这个新设单位进行直接收购或初级加工,加工企业再从该企业购入所需原料,那么原来不能享受免税的价值就可以享受免税,原来不能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了。如果纳税人有属于自己的农业生产基地,可以将该农业生产基地独立出来成立一个企业,这样不仅该农业生产基地可以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的优惠,加工企业也可根据农业生产基地开具的普通发票(或者收购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农产品生产单位与加工企业存在的关联关系。首先,农产品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售价销售产品给加工企业,而不能一味地为增加企业的进项税额擅自抬高售价;其次,设立单位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总之,企业在考虑成本-收益的前提下,通过新设立独立核算单位进行原料收购及初加工活动,有利于增加进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税负。
(2)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30万元。
因此,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需要注意让自己的月不含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月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可考虑将企业分拆。
(3)放弃免税、减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购进专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因此,若该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小于专用于该免税项目物资等的进项税额,显然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优惠可以节税,更有利于利润最大化。
若未来3年的进项税额过大,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优惠政策。这种情况多发生于企业刚成立时或企业将购置大量资产设备开拓新业务时,此时有大量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收入相对很少。属于“高抵低征”行业的纳税人最好也选择放弃免税,因为他们需要较高的增值率才能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持平,而一般情况下该类企业达不到这样的增值率。
(4)免税或零税率选择的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境内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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