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大学生小刘2009年暑假应聘到星星食品有限公司作促销员,与星星公司签订了一份短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刘每天到超市进行食品促销工作,工资每天50元,一周一结。小刘共工作了七、八两个月,从八月中旬开始公司就没有按时结算支付小刘的工资。经小刘催要,公司经理王某答复八月中旬以后小刘的销售业绩不好,公司不再支付剩余的工资。小刘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星星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小刘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小刘工资每天50元,一周一结,当小刘履行了劳动义务后,该公司却未能履行支付其全部工资的义务,既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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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此时贺某尚在外地,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丁某不允,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应归自己享有。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