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X 纠错
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少年儿童的人身自由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张老师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只是因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通过道歉的方式弥补,否则的话,非法拘禁他人要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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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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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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