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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如果要是添附后从财产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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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取得方法主要有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及善意取得。
名词解释
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是指以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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